为了严肃纪律,加强学校常规管理,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,特作如下规定:
1、上课期间,任课老师按时到岗,听统一铃声上下课,课上清点人数,有缺课者,问明原因,有无故不上课者向班主任汇报。不报告者每人次扣0.2分。
2、下课学生一律到操场活动(特殊情况班主任批准)。间操时间学生统一做操(室外扫除除外),不得学生独立活动。违反者每人次扣0.1分。
3、放学后学生一律静校,值日生按扫除轮流表执行(扫除时间20分钟),教师留学生负责常规副校长批准。违反规定者每人次扣0.2分。
4、非校内外常规活动,由校长批准并请示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,确定校内负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方可进行。
5、值周教师必须及时到岗,维持好责任区学生纪律,值周领导提前半小时上班,检查早自习、课间等学生活动情况,周一校会提出要求,周末例会有针对性地总结工作。
6、班级或学校有关部门使用的设施或器械,如有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学校报告,及时维修。应该发现的没有及时报告,追究当事人责任,已报告没及时处理,由部门负责人负责。每次扣责任人0.2分。
7、学生非统一在校期间,部门领导、教师个人无权决定学生到校或在校外统一组织活动。违规者每次扣5分,并按规定追究责任。
8、因责任人失职或失察发生安全事故的,上课不按时进入教室或中途离开教室发生安全事故的,值周教师不按时上岗因失职发生安全事故的,以上三项发生经济赔偿的,每一千元减该责任人2分。
9、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不按时完成的,一次减该班主任0.1分,不完成的减0.5分。
10、班级安全日检查记录不按时填写或者漏填的,一项减该班主任0.1分。